2.安装义齿实质为受损牙齿配置辅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弥补其遭受伤害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
义齿安装是为了弥补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属于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正如残疾人员购买的拐杖、轮椅等一样,产生的费用理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这样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残疾器具费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进行赔付,较义齿安装费用作为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付,更加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也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3.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医疗费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属不同项目。在义齿安装费用的构成上,安装义齿的主要费用是义齿的材料费,所需的诊疗行为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具有义齿安装资质的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在行义齿安装后依规开具医疗费票据,但不能就此认定义齿安装费用就属于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为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并列的一项费用,并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
另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虽未列举残疾辅助器具,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可见,将义齿安置的费用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残疾辅助器具费,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义齿的安装费用应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列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进行赔付,这样既坚持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更利于实现司法扶危济困和司法为民的目的。(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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